北京市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J01-51-2003)

1总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  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管理职责

3.1通用职责

3.1.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建设单位职责

3.2.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2.3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3.2.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3.2.5  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2.1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3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3.3.1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3.3.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3.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4监理单位职责

3.4.1  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4.2  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3.4.3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3.5施工单位职责

3.5.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  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3.5.4  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6城建档案馆职责

3.6.1  应负责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6.2  应负责对城建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3.6.3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4工程资料管理

4.1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略)

4.2监理资料管理

4.2.1 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 

4.2.2 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施工资料完整、准确后予以签认。 

4.2.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略)

4.3施工资料管理

4.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4.3.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4.3.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略)

5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

5.1分类原则

5.1.1 工程资料应按照收集、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 

5.1.2 施工资料分类应根据类别和专业系统划分。 

5.1.3 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可参考表5.1《工程资料分类表》。 

5.1.4 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和保存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

5.2编号原则

5.2.1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代号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规定是参考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原则与国家质量验收推荐表格编码要求,并结合施工资料类别编号特点制定。 

2  建筑工程共分为九个分部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代号应符合附录B规定。 

对于专业化程度高、施工工艺复杂、技术先进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单独组卷。须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及代号应符合表5.2.1规定。

 

6基建文件(A类)内容与要求

6.1基本规定

6.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6.1.2涉及到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基建文件,应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决策立项文件(A1)

6.2.1  A1-1 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编制并申报。 

6.2.2  A1-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6.2.3  A1-3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6.2.4  A1-4 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 

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单位审批;小型项目分别由行业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资金自筹的企业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家及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投资的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项目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6.2.5  A1-5 关于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形成。 

6.2.6  A1-6 专家对项目的有关建议文件 

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2.7  A1-7 项目评估研究资料 

由建设单位组织形成。

6.3建设用地、征地与拆迁文件(A2)

6.3.1  A2-1 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对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意见 

分别由市政府和国土资源、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形成。 

6.3.2  A2-2 规划意见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3.3  A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理。 

6.3.4  A2-4 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北京市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6.3.5  A2-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 

凡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均须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购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有关手续。

6.4勘察、测绘与设计文件(A3)

6.4.1  A3-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形成。 

6.4.2  A3-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单位勘察形成。 

6.4.3  A3-3 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4  A3-4 验线合格文件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5  A3-5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4.6  A3-6 有关部门对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审查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 

分别由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等部门审批形成。 

6.4.7  A3-7 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8  A3-8 施工图设计及说明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9  A3-9 设计计算书 

由设计单位形成。 

6.4.10  A3-10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由市消防局审批形成。 

6.4.11  A3-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由审查机构审查形成。

6.5工程招投标与承包合同文件(A4)

6.5.1  A4-1~ A4-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 

6.5.2  A4-5~ A4-8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形成。

6.6工程开工文件(A5)

6.6.1  A5-1 年度施工任务批准文件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形成。 

6.6.2  A5-2 修改工程施工图纸通知书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形成。 

6.6.3  A5-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理。 

6.6.4  A5-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 

6.6.5  A5-5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由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6.7商务文件(A6)

6.7.1  A6-1 工程投资估算文件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2  A6-2 工程设计概算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3  A6-3 施工图预算 

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形成。 

6.7.4  A6-4 施工预算 

由施工单位形成。 

6.7.5  A6-5 工程结、决算 

由合同双方形成。 

6.7.6  A6-6 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清单 

由建设单位形成。 

6.7.7  A6-7 建设工程概况 

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填报。

6.8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A7)

6.8.1  A7-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填报。 

6.8.2  A7-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由建设单位形成。 

6.8.3  A7-3 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分别由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形成。 

6.8.4  A7-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 

6.8.5  A7-5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由建设单位提供。 

6.8.6  A7-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加盖规划验收合格章。 

6.8.7  A7-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由城建档案馆形成。

6.9其他文件(A8)

6.9.1 A8-1 物资质量证明文件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物资质量证明和报验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并移交施工单位汇总。 

6.9.2 A8-2工程竣工总结 

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性报告,简要介绍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凡组织国家或市级工程竣工验收会的工程,可将验收会上的工程竣工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总结;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以下要求编写工程竣工总结: 

1  概述 

1)工程立项的依据和建设目的。 

2)工程概况,包括工程位置、规模、数量、概算(包括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费)、结算、决算等。 

3)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 

2  设计、施工情况 

1) 设计情况 

2) 设计单位、设计内容、工程设计特点及建筑新材料。 

3) 施工情况 

4) 开、竣工日期;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等方面。 

5) 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6) 建筑红线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情况(包括给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等)及道路、绿化施工情况。 

3  工程质量及经验教训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价;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6.9.3 A8-3 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竣工新貌照片 

由建设单位收集、提供。 

6.9.4 A8-4 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音像资料 

由建设单位收集、提供。

7监理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

7.1监理管理资料

7.1.1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包括工程项目特征(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及工程相关单位名录(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范围和目标、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合同其他事项管理、项目监理部人员构成及职责分工、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等。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监理实施细则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7.1.2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单位项目组织系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材料、构配件与设备情况、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天气对施工影响的情况、项目监理部组成与工作统计、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和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监理月报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署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7.1.3  监理会议纪要 

监理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7.1.4  监理工作日志 

以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为记载对象,从监理工作开始起至监理工作结束止,应由专人负责逐日记载。 

7.1.5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必要时)等。监理工作总结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并审批。

7.2监理工作记录

7.2.1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资料 

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技术文件,经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审查通过,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核,填写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定结论。 

7.2.2  施工测量放线报审资料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结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附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对施工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各楼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放线结果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并附楼层放线记录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沉降观测记录也应采用《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报验。"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该观测点和观测时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可不填写"查验结论",仅作为监理单位存档备案之用。 

7.2.3  工程进度控制报审资料 

工程进度报审资料包括:《工程动工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月工、料、机动态表》、《工程延期申请表》、《工程延期审批表》和《工程复工报审表》。 

1  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达到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动工报审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结论,并报建设单位。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按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3  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报《( )月工、料、机动态表》。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并调试合格后也应填写《( )月工、料、机动态表》报项目监理部。 

塔吊、外用电梯等的安检资料及计量设备检定资料应于开始使用的一个月内作为本表的附件,由施工单位报审,监理单位留存备案。 

4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总监理工程师在最终评估出延期天数,并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 

5  对于较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延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可用《工作联系单》给予施工单位一个暂定的延期时间。 

6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无论由何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予以签批。 

7.2.4  工程质量控制报审、验收资料 

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主要原材料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备案资料、出厂质量证明等作为《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的附件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应对拟采用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测试,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结论。 

2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资料 

施工单位在完成一个检验批的施工,经过自检和施工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查验,监理工程师应对该检验批进行验收,并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在完成分项工程后,施工单位应按分项工程进行报验,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并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相关附件。 

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部工程施工,经过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并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相关附件,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 

3  监理抽检资料 

当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有怀疑时,可以随时进行抽检,并填写《监理抽检记录》。 

4  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中,针对不合格的工程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5  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上级单位。 

6  旁站监理记录 

监理人员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并由旁站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检员会签。 

7  见证取样备案文件 

每个单位工程应设定1~2名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该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表F),通知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单位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试验计划编制确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应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取样的原则与方式;应做试验、检验总数(估)及有见证试验、检验次数(估)等。 

见证人员应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管理,按规定填写《见证记录》(见附表F),并有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7.2.5  造价控制报审资料 

造价控制报审资料包括《(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费用索赔申请表》、《费用索赔审批表》等。 

1  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月工程进度款,填写《(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施工单位在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支付申请时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由负责造价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根据合同的约定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2  索赔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填写《费用索赔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7.3竣工验收资料

7.3.1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资料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应的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7.3.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采取的施工方法、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状况、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主要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估意见。评估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7.3.3  竣工移交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7.4其他资料

7.4.1  《工作联系单》 

《工作联系单》用于工程有关各方之间传递意见、决定、通知、要求等信息。 

7.4.2  《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用于发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无论由何方提出,均须填写《工程变更单》,并由项目监理部签转。

8施工资料(C类)内容与要求

8.1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

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包括工程概况、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施工总结等。 

8.1.1  工程概况表(表C0-1) 

工程概况表是对工程基本情况的简要描述,应包括单位工程的一般情况、构造特征、机电系统等。 

一般情况:工程名称、建筑用途、建筑地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和建筑层数等。 

构造特征:地基与基础、柱、内外墙、梁、板、楼盖、内外墙装饰、楼地面装饰、屋面构造、防火设备等。 

机电系统名称:工程所含的机电各系统名称。 

其它:指特殊需要说明的内容。 

8.1.2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C0-2~表C0-3) 

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按表C0-2~表C0-3的要求进行记载。其中发生事故时间应记载年、月、日、时、分;估计造成损失,指因质量事故导致的返工、加固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管理费;事故情况,包括倒塌情况(整体倒塌或局部倒塌的部位)、损失情况(伤亡人数、损失程度、倒塌面积等);事故原因,包括设计原因(计算错误、构造不合理等)、施工原因(施工粗制滥造、材料、构配件或设备质量低劣等)、设计与施工的共同问题、不可抗力等;处理意见,包括现场处理情况、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措施、主要责任者及处理结果。 

8.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  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D)。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记录,验收记录上各单位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凡列入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单位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4  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附表。表格样式见本规程附表D。 

8.1.4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对室内环境进行质量验收。 

2  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8.1.5  施工总结 

施工总结是建筑工程的阶段性、综合性或专题性文字材料。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可包括以下方面: 

1、管理方面:根据工程特点与难点,进行项目质量、现场、合同、成本和综合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总结。 

2、技术方面: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总结。 

3、经验方面:施工过程中各种经验与教训总结。 

8.1.6  工程竣工报告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1) 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 企业自评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  企业自评施工资料完成情况; 

4)  主要建筑设备、系统调试情况; 

5)  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情况。

8.2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工程组织和监督等情况的资料统称。 

8.2.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C1-1) 

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及现场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施工技术标准;审查资质证书、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技术文件等。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C1-1),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8.2.2  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在正式施工前应审查分包单位资质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审核。 

8.2.3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资料  

1 施工试验计划 

1)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2)施工试验计划的编制应科学、合理,保证取样的连续性和均匀性。计划的实施和落实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 

2 见证记录 

1)施工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并在《见证记录》上签字。见证记录应分类收集、汇总整理。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 

3)《见证记录》见附表F。 

3 有见证试验汇总表 

有见证试验完成,各试验项目的试验报告齐全后,应填写《有见证试验汇总表》(见附表F)。 

8.2.4  施工日志(表C1-2) 

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

8.3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以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文件,以及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正式文件。 

8.3.1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A1监) 

1  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将需要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A1监)报监理单位审批。 

2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应有时限规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应按照施工合同或约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3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确认,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正式施工。 

8.3.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施工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2  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3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4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A1)报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并进行交底。 

8.3.3  技术交底记录(表C2-1) 

1  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2  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把主要设计要求、施工措施以及重要事项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其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3  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4  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进行交底。 

5  "四新"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 

6  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8.3.4  设计变更文件 

1  图纸会审记录(表C2-2) 

1)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2)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2  设计变更通知单(表C2-3) 

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3  工程洽商记录(表C2-4) 

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8.4施工测量记录

施工测量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工程定位、尺寸、标高、位置和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资料统称。 

8.4.1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A2监)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校核成果、水准点引测成果及施工过程中各种测量记录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A2监)报监理单位审核。 

8.4.2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3-1) 

1  测绘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批准的建筑工程位置及标高依据,测定出建筑的红线桩。 

2  施工测量单位应依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并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3-1)报监理单位审核。 

3  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验线。 

8.4.3  基槽验线记录(表C3-2) 

施工测量单位应根据主控轴线和基底平面图,检验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填写《基槽验线记录》(表C3-2)报监理单位审核。 

8.4.4  楼层平面放线记录(表C3-3) 

楼层平面放线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垂直度偏差等,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楼层平面放线后,填写《楼层平面放线记录》(表C3-3)报监理单位审核。 

8.4.5  楼层标高抄测记录(表C3-4) 

楼层标高抄测内容包括楼层+0.5m(或+1.0m)水平控制线、皮数杆等,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楼层标高抄测后,填写《楼层标高抄测记录》(表C3-4)报监理单位审核。 

8.4.6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表C3-5) 

1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并记录, 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表C3-5)报监理单位审核。 

2  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8.4.7  沉降观测记录 

1  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2  测量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或监理单位批准的观测方案,设置沉降观测点, 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置图,定期进行沉降观测记录,并应附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与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和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8.5施工物资资料

施工物资资料是反映工程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如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8.5.1  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8.5.2  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8.5.3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试验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电子版试验数据)或有见证取样送检,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8.5.4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8.5.5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 

8.5.6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8.5.7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5.8  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第33号公告)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8.5.9  施工物资资料分级管理 

工程物资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物资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试(检)验报告。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1  钢筋资料的分级管理 

钢筋采用场外委托加工形式时,加工单位应保存钢筋的原材出厂质量证明、复试报告、接头连接试验报告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加工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表C4-5),半成品钢筋进场后施工单位还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如对质量产生怀疑或有其他约定时可进行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抽样复试。 

2  混凝土资料的分级管理 

1)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_ 配合比通知单(表C6-10) 

_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C5-9) 

_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表C4-8) 

_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 

2)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除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保证以下资料的可追溯性: 

试配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试(检)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值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和原材料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3)施工单位应形成以下资料: 

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C5-8)
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现场检验)(表C6-11)
抗渗试验报告(现场检验)(表C6-13)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现场)(表C6-12)

4)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的,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上述资料中除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表C4-8)、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C5-9)之外的所有资料。 

3  预制构件资料的分级管理 

施工单位使用预制构件时,预制构件加工单位应保存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复试报告等资料以及混凝土、钢构件、木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和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施工单位必须保存加工单位提供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6)、《钢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7)、其他构件合格证和进场后的试(检)验报告。 

8.5.10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A4监) 

1  工程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A4监),报请监理单位验收。 

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约定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外观、环保要求的主要物资的进场报验范围和要求。 

3  物资进场报验须附资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规范、施工方案等要求)由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预先协商确定。 

4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应有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8.5.11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1) 

1  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汇同施工单位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1)。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1) 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 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 物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 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2  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资,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主要物资的取样和试验项目参考附录A。 

8.5.12  材料试验报告(通用)(表C4-2) 

凡按规范要求须做进场复试的物资,且本规程未规定专用复试表格的,应使用《材料试验报告(通用)》(表C4-2)。 

8.5.13  钢筋(材) 

1  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  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承重结构钢筋及重要钢材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4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8.5.14  水泥 

1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2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水泥,检测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8.5.15  砂与碎(卵)石 

1  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试验报告。 

2  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8.5.16  外加剂 

1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2  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3  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8.5.17  掺合料 

1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2  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3  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8.5.18  防水材料 

1  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2  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3  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5  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有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8.5.19  砖与砌块 

1  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  用于承重结构或出厂试验项目不齐全的砖与砌块应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承重墙用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8.5.20  轻集料 

轻集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8.5.21  装饰装修物资 

1  装饰装修物资主要包括抹灰材料、地面材料、门窗材料、吊顶材料、轻质隔墙材料、饰面板(砖)、涂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3  应复试的物资(如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石、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等),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复试,有相应复试报告。 

4  建筑外窗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5  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6  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生异议时,须进行见证检验,并应有相应检测报告。 

8.5.22  预应力工程物资 

1  预应力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水泥和预应力筋用螺旋管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  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有进场复试报告。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的检测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8.5.23  钢结构工程物资 

1  钢结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中文标志等。 

3  按规定应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重要钢结构采用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5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6  防火涂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5.24  木结构工程物资 

1  木结构工程物资主要物资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  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 

4  木构件应有含水率试验报告。 

5  木结构用圆钉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8.5.25  幕墙工程物资 

1  幕墙工程物资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金属板、铝合金型材、钢材、粘结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连接件和涂料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商检证等。 

3  按规定应复试的幕墙物资必须有复试报告。 

4  幕墙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5  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测报告。 

6  玻璃、石材和金属板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7  安全玻璃应有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凡获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的安全玻璃可免做现场复试)。 

8  铝合金型材应有涂膜厚度的检测。 

9  防火材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5.26   材料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做污染物检测,有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用花岗石材根据有关规定,应有放射性复试报告;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根据有关规定,应有甲醛含量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8.5.27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3) 

设备进场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3)。 

8.5.28  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表C4-4) 

设备、阀门、密闭水箱(罐)、风机盘管、成组散热器及其他散热设备等安装前,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表C4-4)。 

8.5.2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物资 

1 各类管材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3对于国家及北京市有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应资质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给水管道材料卫生检验报告、卫生器具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计量检定证书等。 

4 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5 主要设备、器具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8.5.30  电气工程物资 

1  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记录。 

2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3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4  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电线、电缆还应有生产许可证。 

5  导管、型钢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6  电缆桥架、线槽、裸母线、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混凝土电杆和其它混凝土制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7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8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8.5.31  通风与空调工程物资 

1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冰蓄冷设备、热交换设备、冷却塔、除尘设备、风机盘管、诱导器、水处理设备、加热器、空气幕、空气净化设备、蒸汽调压设备、热泵机组、去(加)湿机(器)、装配式洁净室、变风量末端装置、过滤器、消声器、软接头、风口、风阀、风罩等,以及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等与人防有关的物资,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2  阀门、疏水器、水箱、分(集)水器、减震器、储冷罐、集气罐、仪表、绝热材料等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3  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水位计等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  各类板材、管材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5  主要设备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8.5.32  智能建筑工程物资 

    智能建筑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8.5.33  电梯工程主要物资 

电梯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19)。电梯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8.6施工记录

施工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种检查、记录的统称,包括通用施工记录和专用施工记录。 

8.6.1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C5-1)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为通用施工记录,适用于各专业。按规范规定须进行隐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填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C5-1)。主要隐检项目及内容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隐检 

1)土方工程:基槽、房心回填前检查基底清理、基底标高情况等。 

2)支护工程:检查锚杆、土钉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插入长度、钻孔直径、深度和角度等。检查地下连续墙的成槽宽度、深度、垂直度、钢筋笼规格、位置、槽底清理、沉渣厚度等。 

3)桩基工程:检查钢筋笼规格、尺寸、沉渣厚度、清孔情况等。 

4)地下防水工程:检查混凝土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套管、埋设件等设置的形式和构造。人防出口止水做法。防水层基层、防水材料规格、厚度、铺设方式、阴阳角处理、搭接密封处理等。 

5)结构工程(基础、主体):检查用于绑扎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锚固和接头位置、搭接长度、保护层厚度和除锈、除污情况、钢筋代用变更及胡子筋处理等。 

检查钢筋连接型式、连接种类、接头位置、数量及焊条、焊剂、焊口形式、焊缝长度、厚度及表面清渣和连接质量等。 

6)预应力工程:检查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端部预埋垫板;预应力筋下料长度、切断方法、竖向位置偏差、固定、护套的完整性;锚具、夹具、连接点组装等。 

7)钢结构工程:检查地脚螺栓规格、数量、位置、埋设方法、紧固等。 

8)外墙内、外保温构造节点做法。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隐检 

1)地面工程:检查各基层(垫层、找平层、隔离层、防水层、填充层、地龙骨)材料品种、规格、铺设厚度、方式、坡度、标高、表面情况、密封处理、粘结情况等。 

2)抹灰工程:具有加强措施的抹灰应检查其加强构造的材料规格、铺设、固定、搭接等。 

3)门窗工程:检查预埋件和锚固件、螺栓等的规格、数量、位置、间距、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防腐处理、缝隙的嵌填、密封材料的粘结等。 

4)吊顶工程:检查吊顶龙骨及吊件材质、规格、间距、连接方式、固定方法、表面防火、防腐处理、外观情况、接缝和边缝情况、填充和吸声材料的品种、规格、铺设、固定情况等。 

5)轻质隔墙工程:检查预埋件、连接件、拉结筋的规格、位置、数量、连接方式、与周边墙体及顶棚的连接、龙骨连接、间距、防火、防腐处理、填充材料设置等。 

6)饰面板(砖)工程:检查预埋件、后置埋件、连接件规格、数量、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等。有防水构造的部位应检查找平层、防水层的构造做法,同地面工程检查。 

7)幕墙工程:检查构件之间以及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及防腐处理;幕墙四周、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处理、封口的安装;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的安装;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等。 

8)细部工程:检查预埋件、后置埋件和连接件的规格、数量、位置、连接方式、防腐处理等。 

3  建筑屋面工程隐检 

检查基层、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隔离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厚度、铺贴方式、搭接宽度、接缝处理、粘结情况;附加层、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细部做法、隔离层设置、密封处理部位等。 

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隐检 

1)直埋于地下或结构中,暗敷设于沟槽、管井、不进人吊顶内的给水、排水、雨水、采暖、消防管道和相关设备,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套管:检查管材、管件、阀门、设备的材质与型号、安装位置、标高、坡度;防水套管的定位及尺寸;管道连接作法及质量;附件使用,支架固定,以及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完成强度严密性、冲洗等试验。 

2)有绝热、防腐要求的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和相关设备:检查绝热方式、绝热材料的材质与规格、绝热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的防结露措施、防腐处理材料及做法等。 

3)埋地的采暖、热水管道,在保温层、保护层完成后,所在部位进行回填之前,应进行隐检:检查安装位置、标高、坡度;支架做法;保温层、保护层设置等。 

5  建筑电气工程隐检 

1)埋于结构内的各种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管盒固定、管口处理、敷设情况、保护层、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等。 

2)利用结构钢筋做的避雷引下线:检查轴线位置、钢筋数量、规格、搭接长度、焊接质量、与接地极、避雷网、均压环等连接点的焊接情况等。 

3)等电位及均压环暗埋:检查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安装位置、连接方法、连接质量、保护层厚度等。 

4)接地极装置埋设:检查接地极的位置、间距、数量、材质、埋深、接地极的连接方法、连接质量、防腐情况等。 

5)金属门窗、幕墙与避雷引下线的连接:检查连接材料的品种、规格、连接的位置和数量、连接方法和质量等。 

6)不进人吊顶内的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管盒固定、管口处理、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7)不进人吊顶内的线槽:检查材料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方法、固定间距及与其它管线的位置关系等。 

8)直埋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埋设方法、埋深、弯曲半径、标桩埋设情况等。 

9)不进人的电缆沟敷设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弯曲半径、固定方法、固定间距、标识情况等。 

6  通风与空调工程隐检 

1)敷设于竖井内、不进人吊顶内的风道(包括各类附件、部件、设备等):检查风道的标高、材质,接头、接口严密性,附件、部件安装位置,支、吊、托架安装、固定,活动部件是否灵活可靠、方向正确,风道分支、变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完成风管的漏光、漏风检测、空调水管道的强度严密性、冲洗等试验。 

2)有绝热、防腐要求的的风管、空调水管及设备:检查绝热形式与做法、绝热材料的材质和规格、防腐处理材料及做法。绝热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垫以绝热衬垫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应与绝热层厚度相同,表面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 

7  电梯工程隐检 

检查电梯承重梁、起重吊环埋设;电梯钢丝绳头灌注;电梯井道内导轨、层门的支架、螺栓埋设等。(表C5-23~表C5-25) 

8  智能建筑工程隐检 

1) 埋在结构内的各种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管盒固定、管口处理、敷设情况、保护层等。 

2) 不能进人吊顶内的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管盒固定、管口处理、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3) 不能进人吊顶内的线槽:检查其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4) 直埋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埋设方法、埋深、弯曲半径、标桩埋设情况等。 

5) 不进人的电缆沟敷设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规格、弯曲半径、固定方法、固定间距、标识情况等。 

8.6.2  预检记录(表C5-2) 

预检记录是对施工重要工序进行的预先质量控制检查记录,为通用施工记录,适用于各专业,预检项目及内容如下: 

1  模板:检查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及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接缝严密性、起拱情况、清扫口留置、模内清理、脱模剂涂刷、止水要求等;节点做法,放样检查。 

2  设备基础和预制构件安装:检查设备基础位置、混凝土强度、标高、几何尺寸、预留孔、预埋件等。 

3  地上混凝土结构施工缝:检查留置方法、位置、接槎处理等。 

4  管道预留孔洞:检查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标高等。 

5  管道预埋套管(预埋件):检查预埋套管(预埋件)的规格、型式、尺寸、位置、标高等。 

6  机电各系统的明装管道(包括进人吊顶内)、设备安装:检查位置、标高、坡度、材质、防腐、接口方式、支架形式、固定方式等。 

7  电气明配管(包括进人吊顶内):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弯扁度、弯曲半径、跨接地线、焊接质量、固定、防腐、外观处理等。 

8  明装线槽、桥架、母线(包括能进人吊顶内):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9  明装等电位连接:检查连接导线的品种、规格、连接配件、连接方法等。 

10  屋顶明装避雷带: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连接方法、焊接质量、固定、防腐情况等。 

11  变配电装置:检查配电箱、柜基础槽钢的规格、安装位置、水平与垂直度、接地的连接质量;配电箱、柜的水平与垂直度;高低压电源进出口方向、电缆位置等。 

12  机电表面器具(包括开关、插座、灯具、风口、卫生器具等):检查位置、标高、规格、型号、外观效果等。 

13  依据现行施工规范,对于其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实体质量及建筑观感,须做质量预控的重要工序,应填写预检记录。 

8.6.3  施工检查记录(通用)(表C5-3)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应进行施工检查的重要工序,且本规程无相应施工记录表格的,应填写《施工检查记录(通用)》(表C5-3),施工检查记录(通用)适用于各专业。 

8.6.4  交接检查记录(表C5-4) 

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记录》(表C5-4)。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8.6.5  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C5-5) 

建筑物应进行施工验槽,检查内容包括基坑位置、平面尺寸、持力层核查、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基坑土质及地下水位等,有桩支护或桩基的工程还应进行桩的检查。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应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签认。地基需处理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8.6.6  地基处理记录(表C5-6) 

施工单位应依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地基处理,完工后填写《地基处理记录》报请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复查。 

8.6.7  地基钎探记录(表C5-7) 

钎探记录用于检验浅层土(如基槽)的均匀性,确定地基的容许承载力及检验填土的质量。钎探前应绘制钎探点平面布置图,确定钎探点布置及顺序编号。按照钎探图及有关规定进行钎探并记录。 

8.6.8  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C5-8) 

正式浇筑混凝土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如钢筋、模板工程检查;水电预埋检查;材料、设备及其他准备等),自检合格填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报请监理单位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8.6.9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表C5-9)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随车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供应方量、配合比、坍落度、出站时间、到场时间和施工单位测定的现场实测坍落度等。 

8.6.10  混凝土开盘鉴定(表C5-10) 

1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在混凝土出厂前,由混凝土供应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盘鉴定。 

2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搅拌机组、混凝土试配单位进行开盘鉴定工作,共同认定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合比确定的组成材料是否与现场施工所用材料相符,以及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 

8.6.11  混凝土拆模申请单(表C5-11) 

在拆除现浇混凝土结构板、梁、悬臂构件等底模和柱墙侧模前,应填写混凝土拆模申请单(表C5-11)并附同条件混凝土强度报告,报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拆模。 

8.6.12  混凝土搅拌、养护测温记录(表C5-12~表C5-13) 

1  冬季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搅拌和养护测温记录。 

2  混凝土冬施搅拌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原材料温度、出罐温度、入模温度等。 

3  混凝土冬施养护测温应先绘制测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点的部位、深度等。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各测温孔的实测温度、同一时间测得的各测温孔的平均温度和间隔时间等。 

8.6.13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表C5-14) 

1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入模时大气温度、各测温孔温度、内外温差和裂缝进行检查和记录。 

2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应附测温点布置图, 包括测温点的布置、深度等。 

8.6.14  构件吊装记录(表C5-15) 

预制混凝土构件、大型钢、木构件吊装应有《构件吊装记录》(表C5-15),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置、搁置与搭接长度、接头处理、固定方法、标高等。 

8.6.15  焊接材料烘焙记录(表C5-16) 

按照规范和工艺文件等规定须烘焙的焊接材料应进行烘焙,并填写烘焙记录。烘焙记录内容包括烘焙方法、烘干温度、要求烘干时间、实际烘焙时间和保温要求等。 

8.6.16  地下工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表C5-17) 

地下工程验收时,应对地下工程有无渗漏现象进行检查,填写《地下工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表C5-17),检查内容应包括裂缝、渗漏部位、大小、渗漏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发现渗漏现象应制作《背水内表面结构工程展开图》。 

8.6.17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表C5-18) 

1  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有防水层及装修后的蓄水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蓄水方式、蓄水时间、蓄水深度、水落口及边缘的封堵情况和有无渗漏现象等。 

2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对细部构造(屋面天沟、檐沟、檐口、泛水、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等)、接缝处和保护层进行雨期观察或淋水、蓄水检查。淋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做蓄水检查的屋面,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8.6.18  通风 (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表C5-19) 

1  建筑通风道(烟道)应全数做通(抽)风和漏风、串风试验,并做检查记录。 

2  垃圾道应全数检查畅通情况,并做检查记录。 

8.6.19  支护与桩(地)基工程施工记录 

1  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 

在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间,应以设计指标及要求为依据进行过程监测,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规范规定对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并做变形监测记录。 

2  桩施工记录 

桩(地)基施工应按规定做桩施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孔位、孔径、孔深、桩体垂直度、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顶完整性和接桩质量等。 

3  桩施工记录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8.6.20  预应力工程施工记录 

1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表C5-20~表C5-21)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一)包括预应力施工部位、预应力筋规格、平面示意图、张拉程序、应力记录、伸长量等。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二)对每根预应力筋的张拉实测值进行记录。 

后张法预应力张拉施工应实行见证管理,按规定做见证张拉记录。 

2  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表C5-22)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灌浆,并做灌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灌浆孔状况、水泥浆配比状况、灌浆压力、灌浆量,并有灌浆点简图和编号等。 

3  预应力张拉原始施工记录应归档保存。 

4  预应力工程施工记录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8.6.21  钢结构工程施工记录 

1  构件吊装记录(表C5-15) 

钢结构吊装应有《构件吊装记录》(表C5-15),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名称、安装位置、搁置与搭接长度、接头处理、固定方法、标高等。 

2  烘焙记录(表C5-16) 

    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烘焙,有烘焙记录。 

3  钢结构安装施工记录 

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安装应检查垂直度、侧向弯曲等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钢结构主体结构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应检查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的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检查挠度值和其他安装偏差,并做施工记录。 

5  钢结构安装施工记录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8.6.22  木结构工程施工记录 

应检查木桁架、梁和柱等构件的制作、安装、屋架安装允许偏差和屋盖横向支撑的完整性等,并做施工记录。 

木结构工程施工记录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8.6.23  幕墙工程施工记录 

1  幕墙注胶检查记录 

幕墙注胶应做施工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宽度、厚度、连续性、均匀性、密实度和饱满度等。 

2  幕墙淋水检查记录 

幕墙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在易渗漏部位进行淋水检查,并做淋水检查记录,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表C5-18)。 

幕墙工程施工记录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8.6.24  电梯工程施工记录 

1  电梯机房、井道的土建施工应满足GB/T7025《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的相关规定;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土建施工应满足机房尺寸、提升高度、倾斜角、名义宽度、支承及畅通区尺寸的要求,并应符合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施工记录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电梯生产厂家的要求。电梯工程中的安装样板放线、导轨安装、层门安装、驱动主机安装、轿厢组装、悬挂装置安装、对重(平衡重)及补偿装置安装、限速器、缓冲器安装、随行电缆安装等施工记录,应按照相应的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表格。 

3  液压电梯安装工程应参照JG5071《液压电梯》和企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填写。

8.7施工试验记录

施工试验记录是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试验,记录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试验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电子版试验数据),并得出试验结论的资料统称。 

8.7.1  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1  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应做施工试验,且本规程无相应施工试验表格的,应《填写施工试验记录(通用)》(表C6-1)。 

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工艺时,对施工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进行记录,应填写《施工试验记录(通用)》(表C6-1)。 

施工试验记录(通用)见表C6-1。 

8.7.2  回填土 

1  土方工程应测定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确定最小干密度控制值,由试验单位出具《土工击实试验报告》(表C6-4)。 

2  应按规范要求绘制回填土取点平面示意图,分段、分层(步)取样做《回填土试验报告》(表C6-5)。 

8.7.3  钢筋连接 

1  用于焊接、机械连接钢筋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  正式焊(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或机械连接的施工。 

3  钢筋焊接接头或焊接制品、机械连接接头应按焊(连)接类型和验收批的划分进行质量验收并现场取样复试,钢筋连接验收批的划分及取样数量和必试项目见附录A。 

4  承重结构工程中的钢筋连接接头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5  采用机械连接接头型式施工时,技术提供单位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6  焊(连)接工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8.7.4  砌筑砂浆 

1  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见表C6-7。 

2  应有按规定留置的龄期为28天标养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表C6-8。 

3  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及必试项目按附录A进行。 

5  应有单位工程《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见表C6-9。按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砂浆为一验收批统计,评定方法及合格标准如下: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8.7.5   混凝土 

1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预拌混凝土应有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见表C6-10。 

2  应有按规定留置龄期为28天标养试块和相应数量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表C6-11。冬施还应有受冻临界强度试块和转常温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3  抗渗混凝土、特种混凝土除应具备上述资料外应有专项试验报告,见表C6-13。 

4  应有单位工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记录》,见表C6-12,统计、评定方法及合格标准见附录A。 

5  抗压强度试块、抗渗性能试块的留置数量及必试项目按附录A进行。 

6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7  结构由有不合格批混凝土组成的,或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应有结构处理的相关资料;需要检测的,应有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并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8  潮湿环境、直接与水接触的混凝土工程和外部有供碱环境并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土工程,应预防混凝土碱集料反应,并按有关规定执行,有相关检测报告。 

8.7.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1  地面回填应有《土工击实试验报告》和《回填土试验报告》。 

2  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砂浆和混凝土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抗渗试验报告》。 

3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有《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表C6-14),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见附录A。 

4  后置埋件应有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8.7.7  支护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1  锚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现场抽样试验,有锁定力(抗拔力)试验报告。 

2  支护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抗渗试验报告。 

3  支护工程使用的砂浆,应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和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8.7.8  桩基(地基)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1  地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承载力检验,有承载力检验报告。 

2  桩基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承载力和桩体质量检测,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3  桩基(地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抗渗试验报告。 

8.7.9  预应力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1  预应力工程用混凝土应按规范要求留置标养、同条件试块,有相应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工程灌浆用水泥浆应有性能试验报告。 

8.7.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1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2  施工首次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有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  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应做缺陷检验,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出具超声波、射线探伤检验报告或磁粉探伤报告。《超声波探伤报告》(表C6-15)、《超声波探伤记录》(表C6-16)《钢构件射线探伤报告》(表C6-17)。 

4  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的,应对其焊(螺栓)球节点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5  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防腐、防火涂料应做涂层厚度检测,其中防火涂层应有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6  焊(连)接工人必须持有效的岗位证书。 

8.7.11  木结构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1  胶合木工程的层板胶缝应有脱胶试验报告、胶缝抗剪试验报告和层板接长弯曲强度试验报告。 

2  轻型木结构工程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3  木构件防护剂应有保持量和透入度试验报告。 

8.7.12  幕墙工程施工试验记录 

1  幕墙用双组份硅酮结构胶应有混匀性及拉断试验报告。 

2  后置埋件应有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8.7.13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给水系统设备、热水系统设备、机械排水系统设备、消防系统设备、采暖系统设备、水处理系统设备,以及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各类水泵、风机、冷水机组、冷却塔、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等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并做记录。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见表C6-2。 

8.7.14  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采暖系统、水处理系统、通风系统、制冷系统、净化空调系统等应进行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并做记录。 

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见表C6-3。 

8.7.15  灌(满)水试验记录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包括开式水箱、卫生洁具、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等,在系统和设备安装完毕后,以及暗装、埋地、有绝热层的室内外排水管道进行隐蔽前,应进行灌(满)水试验,并做记录。 

灌(满)水试验记录见表C6-18。 

8.7.16  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室内外输送各种介质的承压管道、设备在安装完毕后,进行隐蔽之前,应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并做记录。 

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见表C6-19。 

8.7.17  通水试验记录 

室内外给水(冷、热)、中水及游泳池水系统、卫生洁具、地漏及地面清扫口及室内外排水系统应分系统(区、段)进行通水试验,并做记录。 

通水试验记录见表C6-20 。 

8.7.18  吹(冲)洗(脱脂)试验记录 

室内外给水(冷、热)、中水及游泳池水系统、采暖、空调、消防管道及设计有要求的管道应在使用前做冲洗试验;介质为气体的管道系统应按有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做吹洗试验。设计有要求时还应做脱脂处理。 

吹(冲)洗(脱脂)试验记录见表C6-21。 

8.7.19  通球试验记录 

室内排水水平干管、主立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通球试验,并做记录。 

通球试验记录见表C6-22。 

8.7.20  补偿器安装记录 

各类补偿器安装时应按要求进行补偿器安装记录。 

补偿器安装记录见表C6-23。 

8.7.21  消火栓试射记录 

室内消火栓系统在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消火栓试射试验,并做记录。 

消火栓试射记录见表C6-24。 

8.7.22  安全附件安装检查记录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并进行启动、联动试验,并做记录。 

安全附件安装检查记录见表C6-25。 

8.7.23  锅炉封闭及烘炉(烘干)记录 

锅炉安装完成后,在试运行前,应进行烘炉试验,并做记录。 

锅炉封闭及烘炉(烘干)记录见表C6-2 6。 

8.7.24  锅炉煮炉试验记录 

锅炉安装完成后,在试运行前,应进行煮炉试验,并做记录。 

锅炉煮炉试验记录见表C6-27 。 

8.7.25  锅炉试运行记录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小时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并做记录。 

锅炉试运行记录见表C6-28。 

8.7.26  安全阀调试记录 

锅炉安全阀在投入运行前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并出具调试记录。表格由试验单位提供。 

8.7.27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接地电阻测试主要包括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以及设计有要求的接地电阻测试,并应附《电气防雷接地装置隐检与平面示意图》(表C6-30)说明。电气接地电阻的检测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见表C6-29。 

8.7.28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绝缘电阻测试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和动力、照明线路及其它必须摇测绝缘电阻的测试,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质量验收前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应分别按系统回路进行测试,不得遗漏。电气绝缘电阻的检测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表C6-31。 

8.7.29  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 

电气器具安装完成后,按层、按部位(户)进行的通电检查,并进行记录。内容包括接线情况、电气器具开关情况等。电气器具应全数进行通电安全检查,合格后在记录表中打钩(√)。 

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见表C6-32。 

8.7.30  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 

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正常。 

电动机应试通电,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情况;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时间一般为2小时,记录空载电流,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 

交流电动机空载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5分钟,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空载状态运行,应记录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且应符合建筑设备或工艺装置的空载状态运行的要求。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及指示应与工艺装置的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见表C6-33。 

8.7.31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小时,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8小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小时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见表C6-34。 

8.7.32  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设计要求做承载试验的)在预埋螺栓、吊钩、吊杆或吊顶上嵌入式安装专用骨架等物件上安装时,应全数按2倍于灯具的重量做承载试验。 

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见表C6-35。 

8.7.33  高压部分试验记录 

应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并记录,表格自行设计。 

8.7.34  漏电开关模拟试验记录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全数做模拟动作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的额定值。 

漏电开关模拟试验记录见表C6-36。 

8.7.35  电度表检定记录 

电度表在安装前应送有相应检定资格的单位全数检定,应有记录(表格由检定单位提供)。 

8.7.36  大容量电气线路结点测温记录 

大容量(630安培及以上)导线、母线连接处或开关,在设计计算负荷运行情况下应做温度抽测记录,温升值稳定且不大于设计值。 

大容量电气线路结点测温记录见表C6-37。 

8.7.37  避雷带支架拉力测试记录 

避雷带的每个支持件应做垂直拉力试验,支持件的承受垂直拉力应大于49牛顿(5公斤)。 

避雷带支架拉力测试记录见表C6-38。 

8.7.38  风管漏光检测记录 

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风管漏光测试,并做记录。 

风管漏光检测记录见表C6-39。 

8.7.39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风管漏风测试,并做记录。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见表C6-40。 

8.7.40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并做记录。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见表C6-41。 

8.7.41  各房间室内风量温度测量记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时,应分系统的,将同一系统内的各房间内风量、室内房间温度进行测量调整,并做记录。 

各房间室内风量温度测量记录见表C6-42。 

8.7.42  管网风量平衡记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进行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时,应分系统的,将同一系统内的各测点的风压、风速、风量进行测试和调整,并做记录。 

管网风量平衡记录见表C6-43。 

8.7.43  空调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进行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时,应对空调系统总风量进行测量调整,并做记录。 

空调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见表C6-44。 

8.7.44  空调水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进行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时,应对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供回水温度进行测量、调整,并做记录。 

空调水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见表C6-45。 

8.7.45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 

应对制冷系统的工作性能进行试验,并做记录。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见表C6-46。 

8.7.46  净化空调系统测试记录 

净化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试运转时,应对系统中的高效过滤器进行泄漏测试,并对室内洁净度进行测定,并做记录。 

净化空调系统测试记录见表C6-47。 

8.7.47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 

在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和调试过程中,应对测试楼层及其上下二层的排烟系统中的排烟风口、正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进行联动调试,并对各风口的风速、风量进行测量调整,对正压送风口的风压进行测量调整,并做记录。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见表C6-48。 

8.7.48  智能建筑工程中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试验记录,按现行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执行,待国家相关专业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颁布实施后,按国家规范执行;其表格由专业施工单位自行设计。 

8.7.49  建筑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建筑工程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涉及节能、保温的项目进行检测。 

节能、保温测试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8.7.50  电梯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对电梯轿厢的运行平层准确度进行测量,并填写《轿厢平层准确度测量记录》(表C6-49) 

8.7.51  电梯层门安装完成后,应对每一扇层门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电梯层门安全装置检验记录》(表C6-50) 

8.7.52  电梯安装完毕,应进行电梯《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C6-29)和电梯《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C6-31);调试运行时,由安装单位对电梯的电气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电梯电气安全装置检验记录》(表C6-51) 

8.7.53  电梯调试结束后,在交付使用前,由安装单位对电梯的整机运行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电梯整机功能检验记录》(表C6-52) 

8.7.54  电梯调试结束后,在交付使用前,由安装单位对电梯的主要功能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电梯主要功能检验记录》(表C6-53) 

8.7.55  电梯调试时,由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运行负荷和试验曲线、平衡系数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电梯负荷运行试验记录》(表C6-54)《电梯负荷运行试验曲线图》(表C6-55) 

8.7.56  电梯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轿厢门、层站门的运行噪声进行测试,并填写《电梯噪声测试记录》(表C6-56) 

8.7.57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其安全装置、运行速度、噪声、制动器等功能进行测试,并填写《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全装置检验记录》(表C6-5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整机性能、运行试验记录》(表C6-58)。

8.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是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的确认文件统称。 

8.8.1  结构实体检验 

1  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同条件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2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提供。 

3  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见表C7-1;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见表C7-2,并附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记录见表C7-3。 

8.8.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  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表D)。(按照建设部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标准表格执行) 

2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8.8.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  分项工程完成(即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均已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表D)和《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A7监)。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8.8.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  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表D)和《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A7监)。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共同验收并签认。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施工项目部应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表D),报请施工企业的技术、质量部门验收并签认后,由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021-02-01